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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胡律师说法】关于街拍肖像权侵权的三个认识误区
2023-06-08 17:17:27    来源:黄河新闻网

6月6日,一中年男子与一年轻女子牵手逛街的短视频爆出大瓜。视频中的男主角被网友认出是北京某国企领导胡某勇,而女方并非其妻子。6月7日,上级单位通报免去胡某勇职务,并接受公司纪委核查。

网友吃瓜之余,别忘了摄影师也在承受巨大压力。目前原视频已删除,摄影师小米的抖音账号已设为私密。其称,当时街拍的时候,两人并没有拒绝,很多摄影师都在拍,正大光明地站在他们面前追着拍,他们并没有拒绝,“如果拒绝了,我们都不会拍,不会发。”

众所周知,成都太古里、北京三里屯向来是街拍圣地,吸引时尚达人、网红博主、打卡游客慕名前来,数不尽的型男靓女,最先进的摄影器材,扫街抓拍将瞬间的美记录下来,但这一过程却张扬着傲慢——许多摄影师默认“想拍就拍”,认为只要对方不明确反对即等于“已授权拍摄”,更有甚者借街拍之名,行偷拍之实,将部分侵犯隐私的照片发布到网络上甚至卖给不法分子。种种街拍乱象实际上已经侵犯了被拍摄者的肖像权。

关于街拍,长久以来大众普遍存在三个认识误区。

×误区一:为营利拍摄侵权,非商业拍摄不侵权

肖像权是生而为人基本的人格权之一,不因商业价值决定法律保护的程度。过去《民法通则》将“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”当做侵权构成要件,而《民法典》终于堵上了漏洞,未经他人许可,擅自制作、复制、使用、销售、毁损均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。商业化拍摄和使用只不过属于侵权意图最为明显的一种而已。

案例:“随手拍”不能随便拍,曝光不文明请打码

甲乙系同一小区的业主。某天,甲驾车差点儿撞上在小区内车道上玩耍的乙之子,乙怒拍四张甲的照片发至业主群中,附带“孩子成长需要安全的环境,马路杀手应禁止上路”字样。甲要求乙撤回,乙无视。甲不堪忍受周围邻居指责谩骂,将乙起诉,要求乙停止侵犯其肖像权,并在小区里公开道歉、消除影响。甲的请求得到法院支持。

×误区二:被拍摄者不反对、不拒绝就等于同意拍摄

在通常民事法律关系中,许可授权需要明确的意思表示,点头yes摇头no,沉默不清不楚,对大家都不好。没有同意就是没有同意,不能单方面解释为同意,不能以艺术的名义明目张胆地偷拍。成都太古里早在2019年已经设置提示牌,派工作人员劝导,提醒游客提高权利意识,保护自身肖像权。

×误区三:同意拍摄等于同意上传网络

肖像权既包括肖像的制作权,也包括肖像的使用权,摄影师随口一句“我能为你拍张照吗?”仅指肖像制作的授权,并不涉及对肖像的网络传播授权。《民法典》甚至将保护肖像权高于著作权,未经肖像权本人许可,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得实施发表、复制、发行、出租、展览等涉及使用和公开肖像的行为。如果摄影师在对方同意拍摄的情况下,冒然制作短视频上传社交媒体构成肖像权侵权。被拍摄者有权要求拍摄者和平台删除视频,若拍摄者和平台拒绝删除,二者都会侵权。因此,街拍双方应当明确肖像权授权的范围,规避风险。

案例:哪种授权说清楚,超出范围可不行

D公司与A公司签约,由A负责拍摄艺人身穿D指定品牌服装的照片,用于网店宣传。艺人郭某接受A拍摄,并授权S杂志刊登作品。之后,郭某发现D的网店中大量使用该组照片,遂起诉。法院认为,D公司未举证证明获得了郭某的直接授权,故D公司侵犯了郭某的肖像权,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。

艺术表达与权利保护并非水火不容,相反,摄影师对秩序和法律的尊重恰是一种双向保护,尊重他人亦让艺术增添一抹温柔。

[编辑:胡耀宇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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